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院范围内活动的所有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部门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行使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参与环境卫生劳动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三条 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学院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日常卫生的指导、监督、检查、评比等工作;学院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划分(详见附件),要求各部门将所分担的责任区域进行细化,落实到教研室、办公室、年级和个人。
第五条 学院保洁人员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需做好各自负责区域的日常清洁工作。学院师生员工要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保洁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总支要统一利用每月第一周周三下午时间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开展一次责任区域集中卫生大清扫活动。
第七条 卫生清扫标准
(一)室内环境责任区域卫生标准:
1.地面干净,无灰尘,无杂物。
2.天棚、墙壁洁白,无灰尘、蛛网。
3.门、窗玻璃完好、窗明几净,窗台无灰尘、无杂物等。
4.桌椅、物品摆放整齐,桌面、卷柜整洁、无灰尘。
(二)室外责任区域卫生标准:
1.公共设施完好无损、干净、无灰尘。
2.楼道、楼梯无杂物堆放、楼梯扶手无积尘,墙壁无蛛网、灰吊、鞋印等污迹。
3.洗手间内地面清洁,无杂物、无污渍,室内无异味。
4.绿化区及道路无废弃物、无杂草。
第八条 做好责任区域冬季除雪工作,各部门应在雪停后12小时内完成责任区域除雪任务(含双休日、假期)。
第九条 雪期除雪标准
(一)除雪要达到路面无漏扫、无雪痕、人行道无积雪。
(二)清扫的积雪要堆放在道路两侧的绿化区内,堆放整齐。
(三)进行科学、文明、无害化除雪。除、运雪过程中,不破坏花草树木,不损坏公用设施,不用可能污染环境的有害化学物质清除冰雪,不向雪堆倾倒垃圾和其它污物。
(四)除雪工具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和发放,各部门安排专人领取雪具,用后完好返还。
第十条 各部门要加大对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一条 学院爱卫会负责对各部门的环境分担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未及时清扫卫生和环境管理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爱卫会负责解释。